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发布单位:科研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调动学院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使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高职教育体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主要以邓小平理论研究、素质教育研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法研究、产学研结合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高职毕业生就业导向与就业市场研究、重点专业建设研究、职业技术应用研究等研究方向为重点。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允许不同学术观点的研究和探讨;树立科研工作的精品意识,注重科研成果质量,不断提高学院的科研工作整体水平。

第四条  我院在职教师申请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科研成果不署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不予以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领导、职责及实施机构

第六条  院长主持全院的科研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学院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学院和系(部、处室)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评定的组织机构,负责审议总体方案和科研计划,评定或推荐科研项目立项及科研成果等。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院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学院科学研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培养人才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学院科研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科研工作改革建议;编制学院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学院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预算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

⒉积极组织、争取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在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上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成果推广、技术开发的立项申报以及审核等工作。

⒊负责对已审批科研项目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的进展、人员状况、经费使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4.负责校级科研成果的鉴定、专利申请及科技统计、科技保密工作,审核上报各类科技成果奖。

5.组织全院性的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系(部)或行政处室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一级管理部门。部门主任(处长)或副主任(副处长)中应有一人分管科研工作。其职责是:

⒈根据学院对科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拟定本系(部)的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⒉组织协调系(部)内各教研室或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对本系(部)人员的项目申报提出初审意见。

⒊检查本部门实施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或学年度总结。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⒈学院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第一申请人)应是我院在职教师。

⒉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研究的能力。

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⒋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⒌每年度对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批准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每年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

⒍校级课题尚未结题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另行申请新项目或转申其他项目。

⒎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其负责人五年之内不得申请新校级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⒈负责组织拟订立项项目的开题报告,制订研究计划,办理项目申报手续。项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分工,掌握工作进度和定额经费的使用,根据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⒉牵头撰写本项目研究成果报告或论文。

⒊科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做好成果的申报和本项目研究资料的归档工作,送科研设备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办理成果备案认定手续。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认定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两大类,其中纵向科研又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校级项目。具体界定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

⒈国家级项目:指国家基金类(含社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⒉部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研究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

3.省级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等。

4.市级项目: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

指受政府组织、社会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由我校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方提供经费的技术服务、开发等研究类项目,包括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和施工、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十三条  凡属学院组织申请的各类项目,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鼓励项目组根据地方需要,结合自己的专长和学术见解提出研究主题,经学院或承接项目的系(部)进行可行性研究,签署意见后,向科研处备案自动纳入学院科研项目计划,可由学院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

1.学院鼓励在职科研人员进行各种横向项目的研究,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一般不承担与本专业、学科无关的项目,维护学院和负责人在横向项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横向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3.横向项目由学院科研处归口主管,经费由学院财务处设账管理,未在科研处备案、经费未汇入学院财务处账号管理的横向项目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不能享受有关的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4.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统一归口承办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一切事务。凡横向项目签订的合同应由科研处认定,否则学院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横向项目合同的条款按照科技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文本签订,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处审查;

2)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审批表》一份,拟定的合同六份,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我院法人委托代理人(科研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系(部)签字盖章后,加盖“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3)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各执三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项目负责人把一份合同正本交科研处编号立项,一份合同正本交所在系(部)备案。

6.横向项目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合同文本登记手续,经费到学院后由科研处核发项目经费卡(详细见第二十三条);科研处对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有检查、监督的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系(部)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

7.横向项目合同在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和系(部)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委托方须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宣告合同终止;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涉及合同的其它材料如技术文件、书信、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送交科研处归档。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1.校级科研课题分为三个等级: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课题。重点课题资助占立项数的10%,一般课题占立项数70%,自筹课题占20%。

2.科研处每二年发布一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在职教师根据选题范围,认真填写本院《课题项目申请书》,教师向所在系(部)门提出申报,各系(部)分别对申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3. 科研处在学院专业人才库中挑选3~5名人员组成专家组。挑选原则:专业技术职称为副高以上;其所属专业与申报项目的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在小组中指定组长一名,负责整个项目的立项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4.由科研处向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提供“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组员名单以及“科研项目立项意见表”各一份。立项评审于10天内,由专家组组长组织评审,评审后,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表”及项目申请书专家组意见一栏,签名后交回科研处。

5.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专家答辩审定结果进行审议,决定是否通过。后由学院公布立项名单,与项目负责人签定书面协议(立项书)后实施。

6.省级以上立项课题(党政机关批准)、国家级正规教育类协会课题直接转为校级重点资助课题,其他课题统一纳入校级课题评审程序。

7.受资助项目经努力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完成者,主持人必须提交延期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批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不办理手续的撤销项目立项及资助,5年内不得申报。

8.校级课题不能连续申报。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的管理

⒈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课题项目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科研处和所在部门的同意,并与新项目负责人办理好移交手续。

⒉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一份中期检查报告。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以来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学院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停发项目资助。

⒊受资助项目经努力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完成者,主持人必须提交延期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要进行成果和工作量考核。立项项目完成后,要对研究成果组织评审。评审办法见本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登记备案,记入学院科研成果数据库予以认定,作为考核认定科研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结项工作。纵向项目鉴定结项,由科研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鉴定结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⒈项目到期应予结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鉴定申请表》,提交结题报告,并将该项目所取得的数据、图纸资料、软盘及论文稿一并附上。

⒉收到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后,由科研处在院内专业人才库及院外专家中挑选5名以上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

⒊由科研处向项目专家评审组组长提供“结项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组员名单以及“科研项目结项意见表”各一份。结项评审于20天内,由专家组组长协同科研处组织评审,负责人完成答辩后,按要求填写相关栏目。

⒋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由科研处协同项目组建立科研项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有项目申报表、中期检查表、结项报告表、项目批准合同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家评审材料、论文稿等。

第十九条   专利申报及管理

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申报要求: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具有一定的应用性,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申报的专利应以解决企业、行业、社会和学校自身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主要方向。

3.专利申报单位均应注明“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权归属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4.专利资助流程:发明人向科研处、系部递交资助申请,同时附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通知书以及相关票据,由系部按预算资助申报、代理等相关费用,报学院财务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授权后由云浮市知识产权局资助其第1-3年年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学校资助的代理费、授权后资助的申请费额度减半。

5.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须经知产办审批。

2)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应由原所有发明(设计)人书面同意,报知产办备案。

3)学校不承担因专利变动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4)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年及以后的年费由发明(设计)人自行承担;不继续承担年费的,视为发明(设计)人放弃所有权益。(实用新型专利不在范围内)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编制预算,划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科研项目评审及管理、科研成果奖励以及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开支。科研经费应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款到切块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由学院校级课题、横向课题、纵向课题管理经费组成。校级一般课题资助额度为2000元整,重点课题资助5000元整,横向课题按照批准单位下拨经费为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生物购养费及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报告书)中或项目专用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将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列入开支。

5.协作费:根据原合同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6.因工作需要,项目经费可以用于劳务费但不能超过项目实到款金额的20%。

7.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实到款金额的5‰。

第二十三条  以学院在职教师为主要负责人申请到的国家和省教育厅等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将给予5万元资助,省部级项目将给予1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卡的办理程序

纵向项目经费均纳入“科研管理经费卡”统一使用,并填写由科研处自制的“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纵向项目负责人经费卡”,再办理单据的报销手续。

横向项目经费统一使用独立的项目经费卡,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经费卡申请表”,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和签字,由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办理独立的项目经费卡,“申请表”完成后交回科研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个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使项目不出现亏损的范围内。凡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超过0.2万元的,必须报设备科审批。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院的固定资产,需在资产设备科备案登记,方可报账。科研处对各类横向课题收取5%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发生一般在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凡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停止拨发。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对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和各项科研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平衡和协商后,编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报告,报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科研处归口管理。每项列入计划的科研工作和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额度,与计划一并下达,同时按项立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的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合理安排。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应立账保管,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在没有预先约定的情况下属学院所有,如有预先约定按约定决定成果归属。完成科研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文件或成果上署名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或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各部门对教师所提供的科研成果预审后统一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进行登记,每年10月份公布上一年度教师(含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科研工作量情况。每年12月,由科研处组织本年度科研成果评奖,并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获奖的成果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  每年晋职考核时,科研处对照科研实物及归档材料,以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对申请职称晋升人员的科研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科研工作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是高校教师的主要岗位职责之一,其具体的量化管理见相关的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处统一输入学院科研成果数据库后予以认定;科研处对每一学年度内每位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结算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并将最终结果汇总给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科研奖励标准

⒈科研项目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研四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另行特议。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和其它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3)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科研成果奖以及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科研、教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获得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主管的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8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5)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0.15万元。

6)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0.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0.1万元。

说明:

1)以上获奖的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2)以上获奖成果应以有效形式注明是罗定职业学院的成果或参与的成果。

⒉学术论文奖励

1)被自然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评论引文索引(ISR)收入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完整论文)、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2)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标准)或南大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3)在其他类别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说明:

1)学院凭刊物的原件进行奖励。

2)论文奖励只取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⒊著作奖励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和译著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六条 奖励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根据学院下发申报奖励通知,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向科研处提交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由科研处审核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凡取得科研重大突破,经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的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成果,可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重奖。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成果由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知识产权法规行为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职院校科研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指在高职教育研究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软件等材料。

第四十条  归档范围

1.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

2. 校内各单位制定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简报、科研工作总结或报告、科研统计报表。

3. 科研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书;项目的年度检查表、项目发生变更的批复书、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

4. 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经费到位通知单、经费开支情况。

5. 获奖成果的申报书或推荐书、获奖成果、获奖证书。

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表、总结报告、成果简报、工作简报、学术会议备案报告。

7. 主办或协办的重要学术会议的材料。

8. 与科研活动有关的音像、图片、电子数据和软件。

9. 其它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科研材料。

第四十一条  科研档案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档案的管理机构,院(系、所)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各部门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科研档案管理责任人。如有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科研档案交接手续,并通知科研处。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电子科研档案,加强音像、图片档案的收集存档工作,为每位科研人员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科研档案管理作为考核各部门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提供虚假科研档案或丢失重要科研档案造成严重损失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年末将相关的科研档案上报科研处,并办理归档手续,由科研处审核后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