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发布单位: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科研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增强学校科研竞争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维护学校及个人科研工作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市场委托、招投标或购买服务方式获取的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决策论证类、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研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所取得的经费纳入横向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内各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处负责统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对相关票据的合法性审核。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自律,强化诚信,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编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科研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提交和执行。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履行以下调剂程序:按合同约定须由委托单位批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剂方案,经委托单位同意,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剂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批同意,科研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劳务费/人员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人员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酬金。

劳务费/人员费据实预算和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人员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涉及相关税及附加的,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劳务费(人员费)原则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半天,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人/半天,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半天,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半天。政府机关人员、企业人员、公务员若无职称,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半天。

(三)业务费:是指材料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科研活动接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办公费、邮寄(快递)费等项目研究相关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差旅费: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项目负责人、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需遵循“安全、便捷、经济”原则开支。在罗定市以外的地区原则上住宿费不超过340元/人/天,凭票据实报销餐费补助100元/人/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补助80元/人/天。到罗定市区(含罗城、附城、双东、素龙)外出差,餐费补助60/人/天,交通费补助40/人/天

会议费:包括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医药费、国际会议翻译费等。项目负责人应编制会议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由项目负责人凭票据实报销。

科研活动接待费:在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招待费,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餐100元,凭票据实报销。

(四)税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以上开支事项实行事前审批:项目经办人编写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管理费:按每次到账经费的7%计提。其中 5%为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为科研处科研管理费,在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内支出。科研经费到帐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审核确定的管理费金额提取至学校账户和科研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经费卡。

(六)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由委托方确定,经委托方同意权属学校的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固定资产权属委托方或项目组成员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需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固定资产权属,经委托方同意,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条 简化经费审批和报销流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如下流程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报销。

单笔金额低于5000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单笔金额超过 5000元(含)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科研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违约金与罚金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确需偿付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因违背国家税务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所剩余的经费为结余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可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人员费)发放。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结余经费须在一年内使用或分配完毕,涉及相关税及附加的,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订,科研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六条 经查实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如涉嫌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科研项目管理纳入审计和监察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审计或专项检查,监督项目组、学院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管理项目、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行前立项的项目,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或者来源单位规定条件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行前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或者来源单位规定条件下,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项目负责人需在一年内使用或分配完毕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